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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庞某甲、庞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庞某甲,庞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832号原告:王某,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某甲,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农民,住徽省砀山县。被告:庞某乙,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庞某甲、庞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庞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庞某甲的起诉。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