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民初9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乙、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993-1号原告李某某甲。被告李某某乙。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乙、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某某县某某某村分给被告李某某乙、孙某某的土地补偿金、房屋补偿金、人口搬迁费等全部补偿金予以冻结,并提供李某某丙所有的某某某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某某县某某某村分给李某某乙、孙某某的土地补偿金、房屋补偿金、人口搬迁费等全部补偿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对登记在李某某丙名下的某某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李某某丙不得将被查封车辆擅自处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