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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祥林与葛诗秋、朱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林,葛诗秋,朱永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李祥林,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龙口市。被告葛诗秋,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朱永磊,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李祥林与被告葛诗秋、朱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