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纪宾诉李锦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宾,魏宏斌,李锦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王纪宾,男,58岁,1957年6月15日,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北城巷,联系方式:1510946****被告魏宏斌,男,地址: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八里庙村,联系方式:1819349****被告李锦锁,男,地址: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八里庙村,联系方式:1510185****王纪宾诉魏宏斌、李锦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纪宾诉称,。被告魏宏斌、李锦锁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玉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