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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景县三联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振起、张桂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三联商贸有限公司,王振起,张桂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890号原告:景县三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委托代理人:刘文国。被告:王振起。被告:张桂霞,系王振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三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起、张桂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三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桂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三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桂霞的起诉。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