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景县三联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振起、张桂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三联商贸有限公司,王振起,张桂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890号原告:景县三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委托代理人:刘文国。被告:王振起。被告:张桂霞,系王振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三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起、张桂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三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桂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三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桂霞的起诉。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