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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华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大荣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嵩峰树脂有限公司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晋江市华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大荣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嵩峰树脂有限公司,王辉法,陈也,王鹏峰,陈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住所地晋江市。代表人陈立新,该分行行长。被告晋江市华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辉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福建省晋江大荣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小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嵩峰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张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辉法,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也,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王鹏峰,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漫红,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华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大荣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嵩峰树脂有限公司、王辉法、陈也、王鹏峰、陈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88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晋江市华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大荣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嵩峰树脂有限公司、王辉法、陈也、王鹏峰、陈漫红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