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任元义与皇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元义,皇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154号原告:任元义,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皇甫伟,男,1982年8月6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元义与被告皇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元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处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元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元义负担。审判员 杨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