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乙与王某甲、王某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772号原告王某乙,男,1994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丙,男,成年,汉族,系被告王某甲父亲。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女,成年,汉族,系被告王某甲母亲。被告王某丙,男,成年,汉族。被告宋某某,女,成年,汉族。原告王某乙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丙、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乙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丙、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乙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丙、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