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臧步顺与许腾、陈垂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步顺,许腾,陈垂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1025号原告臧步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汝仲,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许腾,居民被告陈垂炎,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中路105号。负责人周园,该公司总理委托代理人朱中庆,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步顺与被告许腾、陈垂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步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