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宗东与李利平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宗东,李利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宗东,男,汉族,1964年9月22日出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职工,住山东省章丘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利平,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再审申请人李宗东因与被申请人李利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一终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宗东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认为:2014年1月13日,李宗东为李利平书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李利平2G款12年1月5902.54、2月7000.09、3月12242.81,共计25144.54元2014.1.13李宗东”,该欠条说明李利平与李宗东对于李宗东欠李利平出卖手机卡佣金的事实意思表示一致。上述欠条中载明的佣金数额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出具的书证载明的向XX银行账户发放的佣金数额5902.94元、6538.08元、12242.81元基本一致,且书证载明为“绣惠通讯”,XX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载明上述三笔款项确已转入,结合XX系李宗东妻子的事实,原判决认定李利平的上述三笔佣金已由李宗东实际领取具有高度可能性并无不当。李宗东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审查中,李宗东提交了案外人巩乃梅、孙体勇出具的证言,以证明2012年1月至3月期间XX的银行账户一直由案外人巩乃梅、孙体勇使用,诉争佣金与李利平无关。对此,本院认为,对于李宗东欠李利平出卖手机卡佣金的事实,有李宗东书具的欠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出具的书证以及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李宗东提交的证人证言,并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宗东的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宗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宗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