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路、李树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路,李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杨路,男,1982年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李树义,男,1979年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在执行杨路申请执行李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路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景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