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特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576号申请人:周银者,农民。申请人:沈光辉,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周银者与申请人沈光辉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战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银者与申请人沈光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沈光辉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周银者车辆修理费2000元;二、申请人沈光辉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申请人周银者车辆修理费12000元、施救费400元,合计12400元中的30%计3720元;上述三项合计申请人沈光辉共需赔偿申请人周银者5720元,款于2016年4月15日前履行;三、两申请人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