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刑更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庭章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庭章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1383号罪犯黄庭章,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合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庭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被告人黄庭章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北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14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黄佳生、黄子平,执行机关代表周泉、李昕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庭章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吴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认定,罪犯黄庭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6月止共获奖励分84.4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庭章予以假释。罪犯黄庭章认为其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假释。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庭章提请假释的活动合法,罪犯黄庭章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和出庭证人吴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庭章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及罪犯黄庭章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庭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