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胜跃峰建筑器材租赁与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马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胜跃峰建筑器材租赁,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69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胜跃峰建筑器材租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经营者刘雪峰,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苏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东,男,回族,1995年11月1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马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97006.91元,违约金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2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826元,合计130252.91元。但被执行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马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马东的银行存款130252.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二明二〇一六年��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