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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永照与张双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照,张双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照,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张双燕,女,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照与被执行人张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执行款4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执行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7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尚浙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南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