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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马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316号原告:马兰英。委托代理人:吴新阳。乙方:何品乔。委托代理人:张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兰英与被告嘉登道大饭店(上海)有限公司、何品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马兰英负担。审 判 长  韦海华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飘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