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马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316号原告:马兰英。委托代理人:吴新阳。乙方:何品乔。委托代理人:张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兰英与被告嘉登道大饭店(上海)有限公司、何品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马兰英负担。审 判 长 韦海华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飘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