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某猥亵儿童罪2015刑初1047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04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游江南,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未检刑诉[2015]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肖云人民陪审员 吴毅湘人民陪审员 詹玉琴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小敏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