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6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濮阳和美绿色饲料有限公司与张全印、李广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和美绿色饲料有限公司,张全印,李广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84-2号原告濮阳和美绿色饲料有限公司。被告张全印,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广增,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和美绿色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印、李广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和美绿色饲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和美绿色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4元,减半征收5492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512元由原告濮阳和美绿色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