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大宁与耿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宁,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宁,男,1981年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耿伟,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05日立案执行耿伟、赵增军、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