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超诉被告梁柏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超,梁柏冬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377号原告李俊超,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梁柏冬,女,汉族,无业。现住杜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超诉被告梁柏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原告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俊超负担。审判员 孙 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