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民初420号原告:何某甲,男,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住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7117。被告:陈某,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027。委托代理人:李婕、黄飙,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智霄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由婚恋网相识不到半年,便于××××年××月××日结婚,××××年××月生育一子何某乙。被告身为农行高管,幼儿也享有医保福利,但仍然以治病为由每次联络都向原告索取财物,不满意便恶语相向。原告带着与前妻生育的七岁儿子何××独自生活,并且要每月支付女儿何××1000元的生活费,加之在被告的支持下已向家人借款87万元开始创业,但仍然坚持每月给被告汇款1500元和邮寄进口奶粉、尿不湿等,并前后付给医院和被告一共70000多元。被告仍嫌不足,拒绝向原告提供幼儿状况和照片。原告苦于压力,急于挣钱向银行借贷47万元,但由于建筑行业的压缩和项目超前,又遇上股灾,导致本金和欠款全部损失。加上理财失败,于2015年底被判赔103万,债务合计达237万。由于两地分居,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加上夫妻不合产生巨额债务,苦不堪言已无法一起生活。因此,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孩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退回原告给予的彩礼现金一万元和钻戒、手镯首饰。被告陈某辩称:一、如原告坚持要离婚,答辩人同意在法院有条件的判决下离婚。答辩人从结婚至今一直在努力着,为的就是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即便遭到原告非人待遇,也一直在包容、谦让对方,为了捍卫家庭、为了孩子,答辩人在婚姻中能忍则忍,能让则让,为的就是家庭能够和谐美好。但原告及其家人的行为太让人失望,原告遗弃生病的孩子,对孩子不管不问,不承担抚养义务,长期冷暴力虐待答辩人及小孩,在答辩人最黑暗无助的日子里抛妻弃子,甚至威胁答辩人的各种行为已彻底伤透了答辩人的心。婚生男孩何某乙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按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用。原告必须支付之前所发生有关小孩治疗、生活、家庭康复训练等一切费用的50%,以及今后支付小孩的治疗、生活、教育赡养费用。二、原告诉请要求答辩人退回结婚礼金和礼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已结婚三年并且生育一子,从双方结婚及小孩出生后,原告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并未支付任何生活费。因此,原告的情形并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并且该礼金答辩人家里以按当地风俗以回礼的形式全部已归还原告。答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给原告送了精美钱包、多次去原告父母家拜访给其父母购买了高档营养品和野生养生品等,这加起来所花费用合计21256元,大于原告所说的一枚戒指和两个镯子的现金价值。三、赔偿答辩人精神损失费五万元。因小孩的脑损综合症,对于小孩的康复,除了需要每月定期到医院康复治疗14天,还需要家长每天投入大量精力、体力、时间去对帮助患儿做运动、按摩、语言训练、感统训练、智力学习等家庭训练。答辩人上班或加班期间,均由家中老人照顾和进行家庭训练,家中老人体弱多病,家父多次因劳累过度晕倒并住院,家母也因劳累过度。因原告的骗局,导致自己和家人陷入了水深火热的煎熬中,给答辩人及家人带来巨大的伤害。恳请法院判予原告支付答辩人精神损失费5万元赔偿。四、原告陈述多处与事实不符,婚生小孩出生后对患有××的小孩不闻不问,甚至探望次数屈指可数。答辩人大龄初婚,对感情、婚姻忠贞谨慎选择晚婚,原告婚前隐瞒诸多个人情况并捏造事实,包括婚史、个人经济情况、离婚原因。婚前两人感情和睦,相处融洽,原告积极将答辩人介绍其家人,原告家人从旁极力促成此段婚姻,加上当时已发现怀孕,在原告的说服下,双方经慎重考虑,于××××年××月××日结为夫妻。答辩人在当地有较好工作单位,自身条件不错,能选择异地结婚,且对方离异有孩子,需要莫大勇气,这完全基于两人婚前有稳定和睦的感情基础、对方伪善诚肯的态度,及原告和其家人多次承诺原告对婚姻绝对忠贞负责,并以断绝母子关系为承诺,答辩人怀着美好的愿望走进婚姻。原告婚前已离异两次,应更明白婚姻的真谛并尊重婚姻。原告主张婚后两地分居,因夫妻感情不合造成一系列问题苦不堪言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与答辩方在认识之日起便是异地分居,婚前双方做过充分讨论和计划,婚后并按原计划积极实施,分居只是暂时的,男方均已充分考虑和认可现状才结婚的,原告阐述因分居造成感情问题纯属借口。宝宝出生后,原告曾许诺“宝宝出生后必定好好对待孩子”也变成一句空话,不仅不反思自己的过错造成宝宝早产,甚至知道幼儿有××后,因治疗费用昂贵且效果不确定,原告便开始抛妻弃子。原告主张在答辩人支持下向家人借款87万开始创业,因夫妻不和产生巨额债务纯属虚构。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告在双方婚后一直对妻子及小孩没有尽到扶养、抚养的义务,小孩出生至今由于小孩存在脑损伤综合症,原告从未主动对小孩给予关心及探望。望法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再婚,被告是初婚。原、被告于2013年4月经珍爱网工作人员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何某乙。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好。由于工作原因,原、被告双方一直分居两地,原告一直在广州市工作。双方平时聚少离多,但被告婚后每个周末及节假日就去广州探望原告。自小孩何某乙出生后,因小孩自小就患有××,为了小孩的康复,被告每月需要带小孩定期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还需要每天投入大量精力、体力、时间帮助小孩做运动、按摩、语言训练、感统训练、智力学习等家庭训练。被告因工作忙,一个人难以照顾小孩,家里请了一个保姆帮忙照料小孩。小孩的病尚未治愈,现仍继续治疗,治疗费用大,至今为止花费了十多万元,双方常因费用问题发生争吵。发生矛盾后,双方缺乏沟通、商量和理解,以致产生离婚念头,原告曾在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诉请离婚,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给付小孩抚养费用及治疗费用,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协商未果。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起诉状、答辩状、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病历、小孩住院费用、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看病费用发票、(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和庭审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自主婚姻,从相识恋爱到结婚有半年时间,双方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后生育了小孩何某乙。小孩何某乙出生后,自小就患有××,因小孩的抚养、治疗等问题,双方常发生夫妻矛盾。发生矛盾后,双方缺乏沟通和对对方的理解,原告经历二次婚变,被告系大龄青年,双方能走到一起是缘分,生育一个儿子就更应该珍惜完整家庭。小孩才二岁,并且患有脑损伤综合症,小孩每月都需要住院进行康复性治疗,现正是小孩治疗、康复的关键时期,一个完整、健全的家庭对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是十分重要的,希望原告放弃离婚念头,与被告共同呵护及照顾小孩,给小孩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环境。只要今后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多沟通、商量、理解,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共同培育孩子健康成长,共建幸福和睦家庭,夫妻是完全可以重新和好的。据此,原告诉请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驳回原告何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燕平第1页共6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