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延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延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874号原告:广州市延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泽元。委托代理人:陈三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广,该公司职员。被告: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燊。委托代理人:冼锡光,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樑,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告广州市延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广公司)诉被告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三华,被告佳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冼锡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延广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开始给被告供货,至2014年8月一共提供四批次货物,货款总计228825元,于2014年8月底停止供货。被告于2015年6月还款33600元,于2015年7月还款20000元。被告于2015年7月14日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明确被告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原告货款,且注明每月还原告48000元。到今天为止被告还欠原告货款175225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认为,被告既然与原告签有还款协议,就应在协议期间还清原告货款,逾期不付已构成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7522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延广公司以被告佳荣公司于起诉后向其还款2000元为由,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73225元。原告延广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还款协议书及对帐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佳荣公司答辩称:我方确认尚欠原告173225元货款。由于我方欠款数额比较多,所以我方只能分三年向原告还款。被告佳荣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延广公司起诉的事实即为本院查明的事实。另查,双方交易的内容为服装印染助剂化工原料。本院认为:延广公司向佳荣公司提供服装印染助剂化工原料,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佳荣公司对其尚欠延广公司货款173225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佳荣公司应向延广公司支付该款。本院对延广公司要求佳荣公司支付货款17322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延广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2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4元,由被告肇庆市佳荣针织染整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优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晓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