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8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刘纪顺与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刘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13-1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邢帆,局长。被执行人刘纪顺。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刘纪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海工商处﹝2014﹞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纪顺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XX-X号泰达·天海国际XX栋X单元第X层XXX房(房产证号:XXXXXX**)。现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产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工商处﹝2014﹞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爱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