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字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与周靖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周靖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字654号原告: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小双,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靖翔,男,汉族,1992年2月15日出生。原告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靖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