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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魏亚飞与王永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飞,王永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141号原告魏亚飞,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王永申,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亚飞诉被告王永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在立案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紫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