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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姚宝娟与庆元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宝娟,庆元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丽行初字第50号原告姚宝娟。委托代理人毛贵洋(系原告之夫)。被告庆元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庆元县石龙街26号。法定代表人叶青,县长。委托代理人陶义平,庆元县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区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荣步,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宝娟诉被告庆元县人民政府确认占用土地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宝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宝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宝娟负担。审 判 长  邹一峻代理审判员  李永光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 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