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民辖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军万诉孟根巴嘎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根巴嘎那,张军万,包头市力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民辖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根巴嘎那,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丑俊,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万,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审被告包头市力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稀土路37号。法定代表人邬强,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包头市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稀土路4号。法定代表人孟根巴嘎那,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孟根巴嘎那因与被上诉人张军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包开民四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包头市力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属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孟根巴嘎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孟根巴嘎那上诉称,上诉人孟根巴嘎那与被上诉人张军万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包头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为约定不明确。上诉人孟根巴嘎那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孟根巴嘎那住所地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包开民四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张军万提交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包头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依据该管辖协议依法能够确定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两个法院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张军万选择向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孟根巴嘎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姚 萍代理审判员 王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锁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