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叶伟洪、谢细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叶伟洪,谢细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4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东省佛山市祖庙路74号,注册号:(分)440600000018351。负责人吴道武。诉讼代理人梁志锋,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刘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伟洪,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谢细妍,女,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叶伟洪、谢细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叶伟洪于2014年7月15日在原告下属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佛山祖庙支行)书面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卡号为62×××80。被告申请涉案信用卡被批准后与农行佛山祖庙支行签署《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申请购车分期资金金额为192000元,分期手续费费率为分期资金金额的11%,为21120元,一个月为一期分期付款期数36期,自使用分期资金支付购车款之日起算;分期手续费分期偿还;被告若在贷记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分期手续费及当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构成的违约责任为原告有权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的约定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及收回贷记卡分期资金额度,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并按照领用合约约定收取费用,原告因被告违约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违约方被告方承担。随后,被告对涉案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将涉案车辆抵押给农行佛山祖庙支行。领用合约约定: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滞纳金。被告一与被告二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将信用额度授予后,被告于2014年8月11日使用涉案信用卡在佛山市英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车消费192000元。自透支购车始至2015年12月20日止,被告多次未按时足额还款,已拖欠原告本金、利息等159560.84元尚未偿还,原告现对上述款项宣布提前到期。农行佛山祖庙支行出具《债权转让声明》,将其对被告的涉案全部债权及其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叶伟洪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暂计至2015年12月20日信用卡欠款本金142965.51元及利息1863.63元(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1913.11元、分期手续费12818.59元;2、原告对被告叶伟洪名下的粤E×××××号(发动机号237234)小型轿车处置所得款项在上述第1项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谢细妍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以公告形式向两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另查明二:至2016年4月5日,被告叶伟洪尚欠欠款本金134616.4元、滞纳金2232.05元、利息3291.05元、分期手续费12818.59元。本院认为:本案为以信用卡形式放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违约责任原告已依约履行放款义务,但借款人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根据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偿还,即变更合同。此变更合同是单方行为,属形成权,通知到达时生效,而原告诉前并未发出变更合同通知,则以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借款人时生效。逾期��付,再次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等违约责任。关于夫妻债务。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谢细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二、担保责任被告叶伟洪作为抵押人,提供动产即粤E×××××号(发动机号237234)小型轿车对本案债务进行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又因已办理抵押登记,对外具有对抗效力。现担保债权到期未得清偿,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叶伟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34616.4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4月5日为3291.05元,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2232.05元、分期手续费12818.59元;二、原告对抵押物即粤E×××××号小型轿车(发动机号237234),就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谢细妍对被告叶伟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92元,财产保全费1318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秋华代理审判员 邱小华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秀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