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树青与姚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青,姚振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792号原告李树青。被告姚振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青与被告姚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青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树青负担。审判员 姜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