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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武林与闫建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武林,闫建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913号原告周武林,男,汉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被告闫建伟,男,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四元,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王海松,任总经理职位。委托代理人杨志燕。关于原告周武林诉被告闫建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闫建伟自愿给付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于2016年4月22日前汇款至周武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90的银行卡上。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愿给付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于2016年4月25日前汇款至周武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90的银行卡上。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智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