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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臧红玉与王菊红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红玉,王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4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臧红玉,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王菊红,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申请执行人臧红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依法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武执字第72号,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王菊红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缐万福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菊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山支行账号的存款2437元。审判员  张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臧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