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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青岛海边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边厨房餐饮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2302号原告:青岛海边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滩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033644-0法定代表人:赵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曹立刚,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系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原告青岛海边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边厨房餐饮公司”)为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薛家岛烟台前社区居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边厨房餐饮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薛家岛烟台前社区居委会委托代理人曹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边厨房餐饮公司诉称:2013年被告因接待招商工程,在原告处就餐,累积消费共计9804元。2013年9月6日,被告在原告的结算送达单上盖章确认欠款金额9804元。此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支付646元,尚欠9154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餐费、承担利息损失1242.76元并承担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的利息。被告薛家岛烟台前社区居委会未予书面答辩,庭审时口头辩称:原告主张的餐费应由消费个人承担,被告不应承担偿付义务,且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其餐费9154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主张,2012年至2013年期间,当时任职被告处的支部书记逄国斌、主任范建生等在原告处就餐,截止到2013年9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餐费9804元。在原告的结算送达单上,载明消费单位“烟台前社区”,联系人“范会计”,账单金额“9804元”,份数“3份”,发票金额“9804”元,送单日期“2013年9月6日”。备注处用铅笔写明“2013.9.9收646”。庭审过程中,原告称2013年9月9日,被告付款646元,尚欠9158元,因被告会计笔误,少写了4元钱,原告在结算单上标注了9154元。被告在该结算送达单上盖章确认。被告对该结算送达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应由具体消费人承担付款义务。原、被告均认可2012年至2013年期间,当时在被告处任职的支部书记是逄国斌、社区主任为范建生。结算送达单上的范会计为范金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算送达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业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告主张的餐费款9154元被告应否承担付款义务。从原告提交的结算送达单上看,载明了消费单位、联系人、账单金额、发票金额等项目明细,被告在该结算单上盖章确认,与原告主张的餐费金额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截止到2013年9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餐费9804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646元,尚欠原告餐费9158元。因原告自认被告笔误少计算了4元,只向被告主张9154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虽被告辩称应由具体消费人予以偿付,但该抗辩理由系被告成员间的内部问题,在被告盖章确认的前提下,该抗辩理由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所欠餐费9154元应由被告偿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海边厨房餐饮有限公司餐费91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青岛海边厨房餐饮有限公司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茂太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祥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