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3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与谷彦军、杜民果、谷进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谷彦军,杜民果,谷瑞其,杜寸花,谷进才,谷英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地址元氏县兴华路13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53116-3。负责人刘小波,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宏,该银行职员。被告谷彦军。被告杜民果。委托代理人谷彦军。被告谷瑞其。被告杜寸花。委托代理人谷瑞其。被告谷进才。被告谷英梅。委托代理人谷进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与被告谷彦军、杜民果、谷进才、谷英梅、谷瑞其、杜寸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3元,由原告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世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静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