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姚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侠君,姚发军,周友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270号原告王侠君,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8日,大专文化,住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86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7001180013。被告姚发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1日,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汉阴县平梁镇棉丰村十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7212211019。被告周友芝,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28日,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汉阴县平梁镇棉丰村十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740228102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侠君与被告姚发军、被告周友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侠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侠君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侠君承担,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郭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