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汪金华、汪金山与邢永连、李安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金华,汪金山,邢永连,李安忠,临清市兴华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汪金华,男。申请执行人汪金山,男。被执行人邢永连,男。被执行人李安忠,男。被执行人临清市兴华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法定代表人邢盼云,经理。申请人汪金华、汪金山与被执行人邢永连、李安忠、临清市兴华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永连、李安忠、临清市兴华油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继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