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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渝执字第005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义鹏与廖由川、黎小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渝执字第00598-1号原告刘义鹏与被告廖由川、黎小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渝民初字第85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义鹏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由川、黎小秋支付欠款45015元,执行费5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10000元,执行费300元,并于2015年9月1日网上冻结被执行人廖由川银行帐户,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到银行、工商、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进行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款35015元、执行费275元无法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黎绍文代理审判员  敖金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贵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