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天津中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志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志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1365号原告天津中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1号325-1。法定代表人孙世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中,公司职员。被告王志彤。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定于2016年4月18日上午9:00开庭,原告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张春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