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高松锋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742号原告:高松锋。被告:湖北三江泰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松锋诉被告湖北三江泰豪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高松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松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3元,由原告高松锋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