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青岛天一红旗软控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天一红旗软控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一红旗软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培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善朋,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志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一红旗软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28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698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2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