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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诚军与官叶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诚军,官叶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515号原告徐诚军,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珠海。身份证号码:×××0739。委托代理人文瑞强,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叶强,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1014。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诚军诉被告官叶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诚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官叶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诚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7033元由原告徐诚军负担。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永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