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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福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福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233号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龙池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9637880A。法定代表人林志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忠,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黄福建,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福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艺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