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833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