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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833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