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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徐永生与栾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生,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56-1号申请执行人:徐永生,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栾伟,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栾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被执行人栾伟妻缪莎莎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润发支行的账户上的存款10060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账户1341(开户行:农行定远县支行)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