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846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