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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846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