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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泊头市新科环保有限公司与邵秀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新科环保有限公司,周村明贵耐火材料厂,邵秀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782号原告:泊头市新科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四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被告:周村明贵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负责人:张明贵,厂长。被告:邵秀芹,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泊头市新科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明贵耐火材料厂、邵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泊头市新科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财产保全费152.00元,由原告泊头市新科环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