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与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泰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泰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1474号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261号。负责人:侯会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忠旭、李轩,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001号。法定代表人:赵学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烟台泰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邹家疃村。法定代表人:赵学政,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温韬,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诉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泰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38元,由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春 萍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毛 庆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