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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6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厚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26刑初1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厚宽,又名刘后宽,男,1974年4月3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8月3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抓获,同年12月24人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左云县看守所。左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厚宽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广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厚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厚宽行至左云县马道头乡旧收费站附近时,推开被害人王某某家窗户进入家中,翻找物品,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报案,后被左云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左云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指认材料及照片、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泉刑初字第085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闽西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厚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厚宽在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但综合考虑被告人本次犯罪的事实、情节、手段等因素,其行为不符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故对被告人不应按累犯处理,应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厚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振华审 判 员  梁 枫人民陪审员  张凤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