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升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升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591号原告陕西升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258号御笔华章2-1524室。法定代表人孙红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运刚,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田苗,女,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商务会所四楼10401号房。法定代表人任仕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升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升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升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升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35.5元,由原告陕西升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