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执字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伊凡与王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伊凡,王广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785号申请执行人徐伊凡,被执行人王广阳,本院在执行徐伊凡与王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伊凡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再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