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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刑初21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1月13日被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公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群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凌晨至15时许,被告人梁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新沙大道新沙如家出租屋403房,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蒋某、颜某乙、贺某(均被行政处罚)等人在该处吸食毒品。当日15时许,公安民警当场在该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梁某及上述吸毒人员抓获,现场缴获吸毒工具、赌资、赌具等物品。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承认控罪,但辩解其开始对多名吸毒人员在其住处吸毒并不知情,其再次进入屋内后发现多名人员吸毒时有口头阻止,案发当日其没有吸食毒品。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凌晨至15时许,被告人梁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新沙大道新沙如家出租屋403房,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蒋某、颜某乙、贺某(均被行政处罚)等人在该处吸食毒品。当日15时许,公安民警当场在该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梁某及上述吸毒人员抓获,现场缴获吸毒工具等物品。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某于2015年12月3日被抓获归案。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梁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前科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梁某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1月13日被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增城区新塘镇沙埔新沙大道如家出租屋403房。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梁某住处扣押带两根吸管的自制矿泉水一个。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梁某、陈某甲、陈某乙、贺某、蒋某、颜某乙尿液经现场检测结果冰毒呈阳性。8、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蒋某、陈某甲分别因吸毒于2015年12月4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和十日;陈某乙、贺某、颜某乙因吸毒、赌博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9、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位于新塘镇沙埔广英服装厂旁的如家电梯出租屋403房是由梁某租住的。经辨认,其指认出被告人梁某。10、证人唐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案发当日下午凌晨0时许去到涉案的403房,参与赌“三公”,后在房间内睡觉时与另外六名男子一起被民警查获。1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12月3日凌晨至下午15时期间,其在梁某租住的403房间内吸食过冰毒,其当时看到梁某、陈某乙、蒋某都有吸食冰毒,梁某、陈某乙和另一名男子在打牌赌博,当晚包括其在内共有七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辨认,其指认出被告人梁某、吸毒工具。1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其在梁某租住的403房间吸食过冰毒,其看到梁某当时有吸毒,梁某期间有和另外三名男子在房内打牌赌博。经辨认,其指认出被告人梁某、吸毒工具。13、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至下午15时期间,其与阿某(指被告人梁某)、陈某乙、猴子(指颜某乙)等四人在梁某租住的403房内打牌,当天其与梁某、老蒋(指蒋某)、陈某乙、颜某乙及另外一不认识的男子有在屋内一起吸食过冰毒。经辨认,其指认出被告人梁某、吸毒工具。14、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其曾在涉案的403出租房内吸食过冰毒,当时有几名男子在屋内打牌赌博。经辨认,其指认出被告人梁某是与其一起被抓获的男子,并指认了吸毒工具。15、证人颜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在梁某租住的403出租房吸食冰毒,毒品和工具由梁某提供,当时有五六人在屋内吸食了毒品,其与另外二名不认识男子在打牌赌博。经辨认,其指认出被告人梁某与其一起吸毒,并指认了吸毒工具。16、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增城区新塘镇沙埔新沙大道如家出租屋403房是我一人租住的。2015年12月3日上午,我与陈某乙、小贺等人在屋内打牌赌博,我下楼买了东西后上去看到陈某甲、陈某乙等三、四个人在里面吸食冰毒,我说了他们几句让他们不要搞了,他们都不作声。经辨认,其指认出案发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虽在庭上认罪,但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吸毒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劲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